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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价竞处〔2021〕11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12-24 17:37 字体: [大] [中] [小]

  当事人: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M6DX09

  住所(住址):广东韶关仁化县董塘镇河富村鸭子迳

  法定代表人:周俭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2020年的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核算。

  经查,依据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你单位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累计超限值时间分别为7小时、132小时和30小时,累计上网电量分别319.846兆瓦时、6075.989兆瓦时和1391.648兆瓦时,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105696.14元。其中,烟尘:1号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及以上累计时间为1小时,累计上网电量为39.852兆瓦时,涉及环保电价款79.7元;二氧化硫: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累计时间为30小时,累计上网电量为1347.077兆瓦时,涉及环保电价款20206.2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0年第一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报送2020年第一季度部分燃煤机组环保考核上网电量数据核对情况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0年第二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部分燃煤机组环保考核上网电量数据核对情况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0年第三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0年第四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报送2020年第三、第四季度部分燃煤机组环保考核上网电量数据核对情况的函》等文件资料。2021年9月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价竞处告〔2021〕1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对于你单位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以下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备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免于罚款。对于你单位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考虑到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及目前疫情影响等原因,其情节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105696.14元。

  2.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1倍罚款20285.93元。

  以上两项合计金额125982.07元。(详见附表)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没款125982.07元如数汇入省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你单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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