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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2020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2-03 09:24 字体: [大] [中] [小]

  2020年,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办案力度,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防疫物资、网络平台、医疗购销和医疗服务、房地产等领域,主动作为,深入核查,认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建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2020年,全省系统共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351宗,其中查处仿冒混淆案件142宗、虚假宣传案件141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19宗、商业贿赂案件9宗、侵犯商业秘密案件4宗、商业诋毁案件3宗、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3宗。其中,查处防疫物资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14宗,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10宗。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成效得到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针对近年来网络平台竞争加剧,线上不正当竞争和网络传销现象凸显,同时监管部门面临调查难、取证难的问题,省市场监管局建立不正当竞争监测机制,推行“全网智能监测、重点线索分析、线上证据固化、在线数据提取、司法鉴定固证、线下核查处置”六步工作法,线上线下同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2020年6月以来,组织监测分析涉平台、涉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线索76宗,组织核查涉平台企业241家,全系统查处互联网、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40宗。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普法工作。省市场监管局举办“以案普法、以案释法”为主题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面向系统内部,线上线下同步宣传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和法律规定。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引》和保密协议参考文本,引导经营者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指导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工作站(示范园区)、联系点(示范企业)等,强化协调联动、社会共治。全系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宣讲、培训和合规指导755次。

  现公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2020年查处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以案为鉴,提醒广大经营者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一、广东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混淆案

根据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调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了广东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企业名称进行攀附、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案。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使用“德高巴斯夫”作为字号,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瓷砖胶、瓷砖填缝料、防水浆料等产品上标注“”、“德高巴斯夫”等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是“德高”和“巴斯夫”共同投资和创立的品牌,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故意。虽然当事人已注册有“”、“DEGOBASF”等商标,但与“德高巴斯夫”的文字混合进行使用,目的是为了增加混淆效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处以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与案件相关的三家被投诉主体主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将原名称中含有的“德高”、“巴斯夫”字样去除。

  二、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似的商业标识混淆案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韩婵奢美菁纯口红”和“倾肤”系列口红,其形状、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国内知名大型的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广州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小红唇”口红的装潢相类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与广州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小红唇”口红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市场混淆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深圳乐百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混淆案

  经查,当事人在权利人已是知名企业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注册与权利人域名主体部分相同的域名,且在该网站上使用了权利人网站的文章、案例等文字内容,并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keyence”品牌的工业配件。当事人擅自使用“keyence”网站域名的行为,足以产生混淆,引人误认为是权利人的商品,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的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广州市荔湾区东轩文具商行商业贿赂案

  在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熔喷布价格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广州市荔湾区东轩文具商行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经查明,当事人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某熔喷布生产企业公司工作人员10.1万元好处费,以获得优先购买该公司熔喷布的机会,随后对外倒售牟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惠州市惠明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以集中上课+体验的方式,向现场群众播放PPT,介绍、推销由武汉兆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位治疗仪。当事人在向群众宣传的PPT中,声称该治疗仪具有“净化血液、改善体质”“调免疫、调酸碱 调循环、调肠胃”的功能的内容,但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电位治疗仪有上述PPT宣传的功能及疗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作为楼盘销售方,在与开发商签订了楼盘《项目销售代理协议》后,负责营销策划、客户接待、利用自有平台资源进行渠道整合帮助开发商向客户推荐项目信息,带客上门看房购房。当事人通过电话邀约、提供咨询、现场带看楼时的推广、微信转发宣传照片等多种方式开展商业宣传,但其在宣传的过程中,采取隐瞒部分事实、虚构商品房来源、夸大自身在房价折让方面的作用、片面的宣传和对比等方式,使宣传内容表达不确切、不明白,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和误导性,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深圳市泰恒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和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春江天玺阁”楼盘项目时策划实施了“玺悦上新,买房抽宝马”有奖销售活动,并通过朋友圈及其开发的小程序“龙湖U享家”等平台进行了宣传推广。经核实,宝马3系官方最低配置价格为29.39万,可折抵10万元购房首付款;同时,当事人在没有客户抽中宝马3系首付款大奖的情况下,对外发布了“玺悦831月末冲刺季,宝马大奖新鲜出炉”的软文,以虚假的中奖结果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策划实施“买房抽宝马”有奖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当事人虚假宣传“…某业主赢得宝马首付款大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广州元哆咪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0年7月1日起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易发商业中心五楼从事投币夹娃娃机和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进行有奖销售的抽奖券未标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中奖概率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影响兑奖,认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有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广州市优测众享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注册持有的微信公众号“小红花测评”,今日头条的头条号"小红花测评”栏目以及搜狐网的搜狐号“小红花测评”栏目等,发布比较实验的文章,文章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并得出对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利的检测结果进而丑化其公司销售的商品形象、降低竞争对手商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赣州聚源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为更好地拓展梅州城区的外卖业务,对上线其他外卖平台网络订餐平台的多平台商户,利用后台管理软件实施限制措施,具体限制措施有:在用餐高峰期将商户设置置休状态、缩小商户配送范围等手段,并通过告知要求等方式强迫入驻商户下线、关闭、卸载其他外卖平台网络订餐平台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实施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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