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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价竞处〔2020〕2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11-05 16:47 字体: [大] [中] [小]

  当事人:东莞市三联热电有限公司

  地  址:东莞市中堂镇东糖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肖可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5736XX

  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7月02日至2020年7月30日对你单位的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价格违法事实:

  依据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经核算,你单位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1号、2号、3号、4号和7号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累计超限值时间分别为1小时、35小时和11小时,累计上网电量分别为10.120兆瓦时、2386.894兆瓦时和407.388兆瓦时,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39,897.53元。其中,二氧化硫:3号和7号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倍的时间累计为1小时,累计上网电量为14.21兆瓦时,涉及环保电价款213.15元。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粤环函〔2019〕895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19年第2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19年第3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19年第4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新报送全省2019年第4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电网的广电办函〔2019〕243号、广电办函〔2019〕315号、广电办函〔2020〕120号,广州供电局的广供电函〔2019〕1133号、广供电函〔2020〕63号、广供电函〔2020〕424号,深圳供电局的深供电函〔2019〕799号、深供电市场〔2020〕16号、深供电市场〔2020〕74号等文件资料证明。

  你单位相关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第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2020年8月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价竞处告〔2020〕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以下的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对于你单位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事实,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是因为环保设备故障、电网调峰退出、脱销设备工艺受温度限制等客观原因造成,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39,897.53元。

  (二)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1倍罚款213.15元。

  以上两项合计金额40,110.68元。(详见附表)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没款40,110.68元如数汇入省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 2‰、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你单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

  联系人: 孙培恒   联系电话:020-38835462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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