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医药用品价格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防止不法商家趁机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春节期间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地毯式检查,对全市各药店、市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执行行动。据统计,截至1月28日,全市出动266个检查工作组共998人次,检查单位1030家次,派发《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具价格行为提醒告诫的通告》902份,对违法的9宗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违法案例1
1月26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线索,称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6号某便利店涉嫌存在哄抬物价,高价销售防护口罩的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和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天马上对该便利店开展监督检查。经初步调查,该店以5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6盒“保为康舒适型防护口罩”,以20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已于1月26日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顶格行政处罚。
违法案例2
1月27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端州区龙安路某百货店开展监督检查。经初步调查,该店经营场所内摆有“冬之酷”防尘口罩(非医用口罩)一批对外销售,在商品周边未发现有标示该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口罩无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违法案例3
1月27日,根据有关线索,市市场监管局和端州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依法对位于厚岗新村的某出租屋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出租屋内摆有各种口罩一批。该批口罩外包装均没有标示生产厂家厂名厂址、联系方式、未发现有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当事人龚某也无法提供该批口罩的生产厂家资料、购进凭证等材料。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口罩采取扣押强制措施,防止该批口罩流入市场,并依法对当事人龚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违法案例4
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要城区象山13小区下龙湾村和兴商铺的高要区南岸新健德商店(高要人民医院分院旁)进行了检查,固定了进货单据、销售记录等现场证据。
经初步调查,该店以50元/盒的价格购进10盒(50只装)口罩,以120元/盒的价格进行了销售,且该店货架上有待售的“乐互宜成人护理垫”没有标示价格,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按规定明码标价、第十四条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规定。
针对该店涉嫌哄抬口罩价格和销售商品无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高要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案例5
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要区南岸要南一路48号海发楼首层的高要区南岸益康堂药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以0.3元/个的价格购进50只口罩,以3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
该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规定。
针对该店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高要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案例6
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要区南岸广新二路3号广新大厦4号的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成康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固定了进货单据、销售记录等现场证据。经初步调查,该店以高出数倍进货价的价格销售口罩,且该店货架上有待售的“夏桑菊颗粒”没有标明销售价格。
该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按规定明码标价、第十四条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规定。针对该店涉嫌哄抬口罩价格和销售商品无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高要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案例7
1月28日,四会市市场监管局对防控医药用品价格质量举报投诉进行集中核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确保产品质量、保障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当天,四会市市场监管局出动2个执法组,分别对四会市建设路的某便利店、水闸附近的某便利店、东成一路的某服饰店、沙田园一路的某药房等门店涉嫌销售高价低质口罩进行突击检查。
行动中发现一批销售标识为“FACE MASK”的一次性口罩31盒(1550只),经查验该款口罩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涉嫌为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口罩进行了扣押,并对该店立案调查。
另一组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沙田园一路的某药房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金感胶囊”没有明码标价,且该款药品售价与收银电脑扫描显示的价格不符,执法人员对该店立案调查。
违法案例8
1月27日,怀集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怀集县怀城镇工业大道二路43号右侧的怀集县怀城镇利元日用百货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以50元/包的价格销售“保为康”、“天虹”品牌的3种防尘口罩(十只装),而同时期同类口罩产品市场售价均约为10元/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规定。怀集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案例9
1月27日,怀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怀集县凤岗镇凤岗大道(邮政对面)的怀集县凤岗镇保康药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以1.20元/小包的价格购进江西康雅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20元/包对外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规定。怀集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