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
法定代表人:刘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07522080F
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7对你单位的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价格违法事实:
根据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经核算,你单位于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1号、2号和10号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氮氧化物累计超限值时间为34小时,累计上网电量为3983.76兆瓦时,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39,837.60元。以上事实有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粤环函〔2018〕709号、粤环函〔2018〕1336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粤环函〔2018〕1966号、粤环函〔2019〕248号,广东电网的广电办函〔2018〕131号、广电办函〔2018〕186号、广电办函〔2018〕257号、广电办函〔2019〕39号,广州供电局的广供电函〔2018〕578号、广供电函〔2018〕918号、广供电函〔2019〕1号、广供电函〔2019〕146号,深圳供电局的深供电函〔2019〕50号、深供电市场〔2019〕33号等文件资料证明。
你单位相关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第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2019年7月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价竞处告〔2019〕13号)。
鉴于你单位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没有超过限值1倍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39,837.60元的行政处罚。(详见附表)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没款39,837.60元如数汇入省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你单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