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注函〔2023〕53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现就卢金荣提出的《关于港深合作在“北部都会区”设立“港深工业园区”推动香港再工业化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简化出口转内销申请程序
提案中提到的“目前大部分在内地设厂、且将货品出口的港商,所持的是来料加工营业执照,如转营内销便要另外再申请执照”等问题,根据现行市场主体登记法律法规规定,若其从事转营内销需在原有营业执照上按规定新增经营范围,无需另外申请营业执照。如涉及行业审批,需向有关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件。允许“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各类企业法人。港资企业可对照上述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积极融入到国内大市场。
二、关于为香港生产食品药品进口提供制度便利
提案中提到的“现时香港制造的产品,如果要进入内地市场,需要通过内地的商品监管制度,如抗癌药、罕见病治疗药等一些新药物,往往需要较长的审批时间,进口的食品同样需要符合内地关于企业注册和包装标签的要求”等问题,一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目前,《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提出,国家药监局委托广东省药监局对在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进行审批。除港澳传统外用中成药外,药品注册上市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据此,省药监局原则支持“港深工业园区”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事权委托或者下放。二是据了解,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尚未对特殊食品实施注册管理。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并明确规定在内地生产销售的特殊食品需依法进行注册或备案。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加强沟通,征求对相关事宜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提供内地特殊食品监管的有关政策解读和意见建议,同时将积极支持香港有关部门探索建立与内地特殊食品注册管理相衔接的注册管理制度,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特殊食品实施注册管理。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联系人:邓华琴,联系电话:020-38835769、1861739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