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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1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8-03 17:45 字体: [大] [中] [小]

粤市监知保函〔2022〕695号

何大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部门职能,有效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建议收悉。经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和现状

    您关于查处商标侵权行为问题的认识深刻到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强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建立专业队伍,及时高效地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相关工作情况。

  商标知识产权是企业提升品牌知名度,占领市场,形成国际市场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系统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切实将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任务,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成立以来,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业务培训,通过书面批复、口头或网络途径解答咨询、参与办案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强化对知识产权具体案件的业务指导,切实提升执法水平。推动各地加强执法装备配置,各地已基本配备了适应执法需要的装备,如照相机、录音笔、笔记本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相继在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系统组织开展2019年、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和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并列入对全省各市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考核内容,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取得显著成效。2019-2021年,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系统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1581宗,罚没款22443.5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444宗。

  (二)关于“司法机关加大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降低侵犯商标权犯罪入罪标准”相关工作情况。

  1.权利人举证难、涉案数额证明难的问题客观存在。

  省法院指出,与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不同,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商标权利人无需承担对定罪证据的举证责任,由侦查机关负责收集包括商标专用权证书、核准续展证明等在内的确权证据,包括订货记录、交易流水、进货单据、销售记录等在内的侵权证据,并依法对涉案场所进行勘验、对涉案商品进行扣押等。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可由公安机关履行取证手续后将行政执法部门调取的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但对权利人控告、群众举报的案件,确实存在由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提供在先权利证明、未授权声明、正品商品实物或照片等证据及相应证据线索的情形。为避免权利人因举证问题导致权利受损,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协同检察、侦查机关通过个案研讨、联席会议、会签文件等形式,对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刑事证据及线索的固定方式、提供范围、取证渠道、线索来源、委托取证等方面向企业等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具体、有效的指引规范。

  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对商标侵权类罪名的入罪证据收集及证明方式的规范也在逐步明确化。“两高”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对商标侵权类罪名中的销售金额、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标识数量等作出了界定,除已销售货物外,对查获未销售的货物根据能否查清销售价格、有无品牌等不同情形确立了细致的认定标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刑事审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依据。此外,商标侵权类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采取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方式,部分庭审中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质证。2021年4月,深圳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为有效解决证明难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比对性证据、联系性证据、已售物品侵权推断等难以鉴定和证明的客观问题。目前,人民法院通常运用一一比对、抽样比对、审查鉴定等多种方式综合作出认定。

  此前,侵犯商标权犯罪中的销售金额认定受到标牌价、实际售价、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入罪标准从“销售金额”调整为“违法所得”,并增加“其他严重情节”,为此类犯罪的入罪评价标准提供了更多维度的可能性。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也引发了“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中部分条款的不适用,入罪数额标准是否与之前持平、“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否考虑侵权次数、损失情况等因素尚不明晰,未来“两高”可能通过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性文件等形式作出进一步规范。目前人民法院将严格依照现行法律,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参考其他知识产权类案件规范,在注重刑行、刑民衔接及平衡的基础上,综合考量行为人的销售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所处地位、社会影响等因素准确定罪量刑。

  省公安厅指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明确的情节犯、数额犯。假冒注册商标鉴定和价格鉴定等的认定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关键证据,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注册商标鉴定意见和计价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金额等司法困境。公安机关在侦办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中,经常面临诸如主观故意认定难、鉴定结论争议大、网络证据取证难、民刑交叉复杂等问题,导致有些案件无法成功侦结,也是在公安机关高压严打形势下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犯罪现象依然屡打不止的原因之一。

  2.刑事报案难受理问题已逐步得到缓解。根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披露的数据,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双双突破60万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长,其中侵犯注册商标类刑事案件占比超过90%,同比上升12.8%。省公安厅持续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受案质量,便利人民群众报案。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公安机关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实施意见》(粤公通字20178)规范了我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环节工作流程,规定对刑事案件报案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今年4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2021年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2021年全省法院新收及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双双突破19万件,全省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批捕及起诉率均同比上升。

  3.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持续加大。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入罪标准逐步降低。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刑事司法保护,研究降低入罪标准,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等系列要求。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涉及的“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对象,进一步扩大了侵犯商标类罪名的犯罪对象;同时全面上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刑,删除了拘役、管制两类主刑,将最低刑罚改为有期徒刑,将最高法定刑由七年上调至十年,加大了对侵犯商标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此外,2020年9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扩充了入罪情形,将入罪数额从“五十万元以上”调整为“三十万元以上”,并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同时,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将“相同商标”的认定范围进行扩大,降低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门槛。该解释第八条还规定了酌情从重且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四种情形,扭转了此前侵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缓刑适用率偏高的局面;并确定了最高五倍违法所得的罚金数额及最高500万元的罚金幅度标准,极大地提升了对此类犯罪的刑法威慑力。我省公安机关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战果显著,持续居全国前列:2019年立案2137起,破案189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642名,涉案金额3.59亿元;2020年立案1908起,破案166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98名,涉案金额5.93亿元;2021年立案2907起,破案257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022名,涉案金额3.32亿元。

  (三)关于“完善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协作机制,高效处理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相关工作情况。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在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原则的基础上,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执法联动,建立健全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目前,从国家层面的政策到地方推出的具体举措,都反映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协作机制问题已受到重点关注并在逐步落实当中。2021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从会商机制、线索通报、信息共享等九个方面,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日常侦办、起诉、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商标专利法律状态、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也逐步建立起及时答复制度。

  2021年6月,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11家单位共同签署了《关于强化广东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建立定期会商、案件协办等机制。2021年11月,广州市公安局、广州海关联合签署《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合作备忘录》,实行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通过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合作的新平台、新机制。2021年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共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159宗,行刑衔接机制顺畅。据了解,广东省内各直属海关均与所在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协同保护机制、签订工作备忘录或建立案件线索通报渠道。公安机关和海关认真落实《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6〕33号)要求,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切实加强联系配合,实现有效衔接,在执法、培训、宣传、国际交流等各方面开展合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指导广东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后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单位合作建立了对接合作制度。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广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工作。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部门职能,有效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一是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市监稽发〔2021〕35号)要求,聚焦基层执法需求,加快推动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执法队伍按要求配备商标行政执法所需的交通装备、通讯指挥装备、取证装备等,其中取证装备包括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笔记本电脑或平板电脑、便携式打印机、便携式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等31类。执法机构可在此基础上,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配备业务所需的其他装备,并及时更新、优化、升级。鼓励使用新技术、新产品,保障装备的有效性和先进性,保证执法能力。

  二是加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犯罪。推进注册商标专有权刑事保护领域立法改革,更有效保障精确打击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实战要求,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和震慑效应,构筑强有力的保护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刑事保护体系。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联动。在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广东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框架下,落实《关于强化广东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有关要求,深化法院、公安、检察、海关、市场监管等执法机关的协作联动,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大力度推进协同保护,形成保护合力,促进主体权利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执行信息等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送、案件协查、流程程序等具体制度,对司法审判、调解仲裁、行政执法、跨域维权等进行整合,积极推进构建协同联动模式,进一步完善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市场监管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黄知文,020-3883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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