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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91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03-27 15:06 字体: [大] [中] [小]

粤市监信监函〔2019〕592号

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潘洁文代表提出了关于关于尽快确定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审批及监管职能部门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幼儿托育、校外学生托管、早教中心、家教中心、民办教育培训等机构伴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应运而生,飞速发展,顺应了社会需求,属新兴行业和新业态,涉及多部门的管理职能,但由于其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和不健全不完善,民办教育培训等机构的定义和范畴界定不明确,行业主管和职能部门的监管权责不清晰,出现监管空缺和监管不到位;同时行规行矩、诚信体系、监督考核、评估评价等行业配套制度的缺失、准入标准的不规范以及缺乏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经营者一味追求高利润空间,难以恪守职业道德,使得该行业目前渔龙混杂、运营极不规范,同时也存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种种安全隐患。

  2016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仍保留“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条款;新颁布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经营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审批后,持办学许可证才到相应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目前幼儿托育、校外学生托管、早教中心、家教中心等机构,是幼儿园教育、校内学生托管的延伸和学生服务的补充,因其不仅仅只局限于单纯提供午休场所和餐饮以及接送等社会服务,同样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样从事着学生学科补习、课后辅导以及涉及教育领域的各种教育培训项目,涉及学生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及各种技能的培训。因此,幼儿托育、校外学生托管、早教中心、家教中心等机构理应归属于民办教育和民办培训机构范畴,对学生的管理不能等同于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管理;由于至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定义和范畴不明确,致使从业者和登记机关困惑于从事上述教育培训行业应该具备的行业条件和准入标准,职能部门之间对监管职责也存在推诿扯皮,以至于造成当今社会对该行业准入的迷茫和监管的缺失。

  一、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明确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培训机构的定义和范畴

  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尽快完善学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定义范畴和准入准营管理。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等学前托管(含午托)、早教、托育、艺术技能培训机构统一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范围,制定我省对上述机构的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主管部门、准入条件和程序。

  学前教育不应只局限于对“幼儿园”等的规范发展。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为婴幼儿提供托儿、早教服务,为学前儿童提供托管托育、文艺兴趣启蒙等的教育培训等机构。但是各界对于上述机构是否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细则调整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既不利于规范对此类机构的管理,又不适应人民群众对民办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上述机构以家庭作坊式培训机构存在,没有获得相应办学许可,且可能涉及学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和意识形态教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幼儿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办好学前教育”,以及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的相关要求,结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我们从问题导向,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和规范早教中心、托管托育、艺术技能培训机构等营利性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定义范畴和准入准营管理问题。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同时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我们认为,各类型的校外托管、早教、艺术技能培训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理应统一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管理及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七)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我们建议,我省在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时,应当同步考虑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程序等,解决目前该类机构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缺乏严格的准入门槛和有效监管,教师资格无法认定等问题。

  二、尽快制定地方相关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机构除了具备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企业登记的条件外,应具备教育培训的行业标准和准入门槛,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与时俱进,勇于担当,顺应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先行先试,及时出台新举措,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新机制,应对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牵头推动省人大制定相关地方法规和出台相关管理办法,通过制定相关地方法规细化和完善上位法,依法明确主管部门、各监管部门以及市场主体的职责权限,使该行业纳入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轨道;依法依规明确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培训机构的定义和范畴,及时给予行业指导和指引,便于这类从业者依法依规选择登记类型,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企业,纳入管理范围;也利于各职能部门登记时依法依规把好准入关和各职能部门能依法履职、监督到位、做好协作配合,实施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综合监管,形成政府统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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