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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12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19-04-03 00:00 字体: [大] [中] [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何大钢等代表提出了关于解决在职工程师培训学院办学资质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们赞同代表提出的“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以及支持“在职工程师专业技能培训”和相关培训机构发展的有关建议。

一、关于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分别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2016年12月30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工商总局等三部门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因此,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先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二、关于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核准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规定,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下同)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般根据机构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行业特点、所在地等,确定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区划”部分,一般为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加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字号(商号)”部分自行选定,由2个以上10个以下的汉字组成。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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