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注函〔2019〕675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
欧永良委员提出的《关于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第20190657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扶持法律服务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部门职能,深化落实商事登记制度各项便利化改革措施,推进实施“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多证合一”“证照分离”、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等重要改革,通过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支持我省法律服务事业发展。为方便律师调查取证工作,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权限为律师依法查询档案提供便利和支持。
一、依法提供企业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免费查询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已将全省企业的商事登记、备案等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gd.gsxt.gov.cn/index.html)上公示,律师可以企业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免费查询涉案企业商事登记等信息。
二、依法提供查阅涉案企业书式档案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原工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398号)第七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原省工商局、省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档案查阅、复制管理办法》(粤工商〔2003〕联字17号)第三条(二)规定:“律师凭单位介绍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立案证明或判决书查询有关企业的档案资料。”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律师提供相关立案证明(或判决书、裁定等文书)等材料前来查询涉案企业的书式档案资料的,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查询涉案企业书式档案资料的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全面建立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运用,为推行信用监管打下坚实基础,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调查权。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