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视察时提出“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惠民生的事办实、暖民心的事办细、顺民意的事办好,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精神,推动互联网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展主题教育以来,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动续费问题综合治理行动。6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消委会召开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动续费问题综合治理行政指导会,20家APP运营企业代表参加会议,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讲话。
会上,广东省消委会通报了调查发现的部分手机APP增值服务默认自动续费与取消难等有关问题,并提出了整改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从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对企业开展法律法规解读和行政指导,并从依法诚信经营、优化自动续费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禁止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六个方面对企业进行提醒告诫。 省通信管理局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权益监管法律体系、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感知及能力的要求等方面对企业开展了宣贯和指导,要求企业对相关问题立行立改,维护良好的信息消费环境。省委网信办从制度建设、内容审核等方面提出要求,要求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指出,要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践行于广东互联网经济建设的具体工作中,推动建立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经济市场秩序,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要求各APP运营企业要正视问题、迅速整改,以问题为导向,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自律水平,充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要传导落实责任,以本次行政指导会为契机,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提升服务感知,不断优化提升互联网环境。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将开展自动续费问题综合治理行动,紧盯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会上向企业发放了承诺书和告诫函。各参会企业纷纷表态,一致表示将严格落实会议有关要求,自愿签署承诺书,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合理设置自动续费及取消服务事项和配套相关指引、提醒和办理途径,保护用户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接下来,省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提高常态化监管水平,不断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着力打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为促进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的提醒告诫书 各相关经营者: 为规范网络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推动互联网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诚信经营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优化自动续费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合理设置自动续费及取消服务事项和配套相关指引、提醒和办理途径,保护用户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选择权;采取自动续订、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征得用户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在自动续订、自动续费前5日以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提醒用户,由用户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用户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服务。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要以显著方式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接受社会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四、禁止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二)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提供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五)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五、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采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不得实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二)无正当理由限定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三)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四)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与其向用户所作的宣传或者承诺不符;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提示和说明; (七)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 六、落实主体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要对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把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全链条管理能力,营造健康服务生态,维护良好的信息消费环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热线,依职责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违反电信管理规定的移交电信主管部门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