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广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商品和重点区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及民生领域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肇庆市某佳动漫玩具商城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儿童玩具案
根据线索,肇庆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市某佳动漫玩具商城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一批待售的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2022年3月14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30000元。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5月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玩具、文具等,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为商业目的违规销售含有“
”“”“”“”“”“”“”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售出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金额为3906元,共1360盒(只);未售出的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1904元,共2118盒(只),涉案商品已依法扣押,以上合计查明的违法经营额为5810元。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冰墩墩的形象更是深受群众喜爱,面对市场上出现“一墩难求”的现状,当事人未经授权违规销售“冰墩墩”形象玩具、“雪容融”形象玩具及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违规搭乘冬奥会“快车”,借机牟利,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固定证据,对违法行为予以打击,有力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充分体现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执法力量。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零容忍”,起到查办一案、震慑一片、教育一批、规范一行的作用,形成持续震慑的高压态势,更好地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二、广州市花都区某粤工业气体厂充装使用瓶体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的气瓶和未按规定在所充装的气瓶上设置警示标签案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花都区某粤工业气体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厂存在“充装合格区中所摆放气瓶的标签不清晰(乙炔气瓶无标识编号、警示标识等)”问题,该局于2022年2月28日对当事人充装使用瓶体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的气瓶的违法行为罚款35000元,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在所充装的气瓶上设置警示标签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共计罚款50000元。
经查,当事人为专业生产溶解乙炔化工厂,存在充装使用瓶体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的气瓶和未按规定在所充装的气瓶上设置警示标签的行为,当事人对充装使用瓶体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的气瓶和未按规定在所充装的气瓶上设置警示标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因涉案气瓶数量为4个,无违法所得,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局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从轻处罚。
违法充装液化气瓶危险性大,由此形成的“隐形炸弹”威胁着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气瓶充装使用单位必须加强燃气充装站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他们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立足合法合规稳健经营。
三、广州市增城区某记冻肉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及过期冻肉案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其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待售的进口冷冻肉制品的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且未按规定录入“冷库通”,部分待售的进口冷冻肉制品已超过保质期。2022年2月22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规定上报进口冷链食品出入库信息的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未经检验的进口冷冻肉的行为予以没收相关肉品及罚款125000元,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75000元,共计罚款200000元。
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仓库内发现一批冷冻肉制品,当事人承认上述冷冻肉制品是其所有,用于销售营利,但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肉制品的进货票据及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也未发现相关的进货单据及经营资料。另查明,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一批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冷冻肉制品待售,且均未录入“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追溯系统”。
本案违法行为主体为进口冻品经营者,作为进口冻品经营者,未按照疫情期间进口冻品经营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若该批次进口冻品携带病毒,将直接影响大量人群的食品及生命安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当事人不依法依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将进口冻肉录入“冷库通”系统,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未经检验、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冷冻肉,存在一定的疫情防控风险。
四、揭阳市揭西县广东某科电线电缆厂生产经营伪劣电线案
2022年3月15日晚,“3·15”晚会报道广东某科电线电缆厂生产经营问题电线电缆。揭西县市场监管局当晚予以立案,并对位于揭西县棉湖镇境潭村委交历池村的广东某科电线电缆厂(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广东某科电线电缆厂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揭西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2年03月17日交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3月16日,广东省质量监督电气装备通用电线电缆产品检验站(揭阳)对揭西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的广东某科电线电缆厂生产的扣押产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7月至案发止,生产该抽检不合格的“非标”电线产品总货值人民币156518.45元,已对外销售30单,销售金额人民币139798.45元,未售已查封库存产品货值人民币16720元,违法金额已达到追诉标准。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在查清基本事实后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刑事责任,对辖区相关经营单位起到震慑作用,有效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云浮市罗定市某艺药业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根据线索,云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定市某艺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梯涉嫌未经定期检验,2022年3月8日,云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责令罗定市某艺药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台电梯于2020年5月12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云浮检测院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存在驱动主机异响严重、振动、漏油;部分层门门锁啮合深度<7mm;限速器钢丝绳严重锈蚀等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电子邮箱779884495@qq.com接收了《定期检验报告》,在知悉上述电梯自2020年5月12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云浮检测院定期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且未经整改完毕并经过复检合格,至2021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日一直都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电梯在检验周期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存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不少见,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手段,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维保单位,督促维保单位采取预防性保养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延长零部件的使用寿命,做到“治小病防大病”,从而延长电梯的整机寿命。
六、广州市花都区某泰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和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案
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某泰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和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将涉案电动自行车出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3月9日,花都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合计30225元。认证机构已依法暂停其不合格型号电动自行车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常用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顾安全、秩序、效率,但产品质量安全永远是第一位。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等,积极查处无照经营、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保护电动自行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东莞市中堂镇某涛食品批发行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胡椒粉”案
2022年1月19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莞市中堂某涛食品批发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机器一台正在从事搅浑粉碎原材料“印度碎白米”、玉米淀粉和辣椒干,制作的成品标签标示“白胡椒粉”。初步核查货值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联系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证并对李某实施拘留调查。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发现东莞市中堂某涛食品批发行实际经营者李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胡椒粉”,在“白胡椒粉”中加杂有“印度碎白米”、玉米淀粉和辣椒干,现场有已分装成品外包装袋标签标示“白胡椒粉”4785KG、印度碎白米10袋和辣椒干2袋。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胡椒粉”,对营者李某进行询问,其承认在该店生产的“白胡椒粉”掺杂有“印度碎白米”、玉米淀粉和辣椒干,经初步估算销售和库存成品的货值达到18万元,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达到追诉标准。
在人民美好生活需求越来越高和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辖区相关经营单位起到震慑作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八、潮州饶平县某生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案
潮州市饶平县执法人员会同广州海关技术中心的抽样工作人员对饶平县某生加油站销售的国Ⅵ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取证,并由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对上述车用柴油样品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2022年2月10日,饶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92.5元。
经查明:涉案国Ⅵ0号车用柴油是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一开着油罐车上门推销的男子购进的,共购进上述国Ⅵ0号车用柴油2.5吨,每吨购进6128.5元,通过现金进行交易,没有购货凭证。购进后存放在油站的油罐中,销售给过路加油的顾客。销售时以升计算单位,平均每升销售5.45元,换算成以吨为单位,平均每吨销售6485.5元,销售额计16213.75元,从中获得利润892.5元。即涉案货值金额为16213.75元,违法所得为892.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油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厉打击不合格成品油,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保护群众利益、守护市场诚信之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主动强化监管,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提高发现加油站行业违法行为的能力,倒逼该行业从业者切实依法开展经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打击违法者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