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从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保障等五章共27条对公平竞争审查作出安排。《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提出,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多位专家表示,《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减少政策对市场竞争的干扰,预防出现个别领域产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等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了公平竞争申报的范围,提出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此外,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条例》第十六条还提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这也意味着,各级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市场准入政策、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政策、财税补贴等政策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需要通过公开途径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而不是仅仅征求相关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表示,“这样既有助于公众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也可以通过更加阳光透明的方式,防止各类隐性的地方保护措施扭曲市场竞争。”
在具体职责方面,《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在监督保障方面,《条例》还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条例》还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条例》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包括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等。
此外,还明确不得含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如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
“这一措施直接针对地方保护主义,旨在打破地域壁垒,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鹏表示,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资源的自由流动。“当市场被人为分割时,资源的配置效率会降低。允许外地和进口商品、要素自由进入,有助于资源根据市场需求自由流动,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和商品也能够激发市场的创新活力,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涌现,从而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此外,他还表示,“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有助于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应该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和自身发展需要做出决策。地方政府不应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迁移和商品、要素的输出,这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
刘旭表示,国务院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助于提高该项制度的法律位阶。“这意味着不仅地方政府要更加重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也需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接受条例约束,预防并切实解决个别领域产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超脱《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约束的问题。”
“下一步应该建立健全与条例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是确保条例有效实施的基础。例如,建立可以确保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等等。”王鹏说。
【采写】南方+记者 宾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