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受理
(一)申请条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
2.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
3.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如下:
1.必须提交的文件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表1份(相关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2)图样1份;
(3)图样的目录1份。
2.可能需要提交的文件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样品;
(2)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代理委托书。
3.此外,申请人还可以自由选择以下文件是否提交
(1)包含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样电子件的光盘;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简要说明。
(三)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电子申请或纸件申请两种方式。
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的,可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办理。
采用纸件申请方式的,可以将申请文件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收,详细地址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 邮编:510620
如申请人采用寄交的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四)办理基本流程
1.填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居住地;
(2)申请人的国籍;
(3)布图设计的名称;
(4)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5)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
(6)该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
(7)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8)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七条所述商业利用行为的,该行为的发生日;
(9)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
(10)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11)申请文件清单;
(12)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
(13)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2.准备申请材料
纸件申请
(1)图样:包括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总图和分层图,打印在 A4纸上,当图纸有多张时,应顺序编号;
(2)图样的目录:应写明每页图纸的图层名称;
(3)样品:所提交的4件集成电路样品应当置于专用器具中,器具表面应当贴上标签,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称;
(4)简要说明:说明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结构、技术、功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光盘:光盘内存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样的电子文件。光盘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称。
电子申请
具体要求可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查阅相关内容。
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在代办处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的样品,代办处核实期限及数量无误后,定期将样品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3.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未发现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但存在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出受理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上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如果经补正已克服全部缺陷,则审查员发出缴费通知书;对于案件同一缺陷多次补正仍不合格的,审查员发出驳回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未在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员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五)收费依据与标准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受理阶段不收取任何费用。
具体规定见第六部分“收费依据与标准”。
(六)结果送达
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
纸件申请的通知书将以挂号信的形式发送。
电子申请的通知书有关情况可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查阅相关内容。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放弃声明申请受理
(一)申请条件
只有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放弃该专有权。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经出质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或质权人的同意。
(二)申请材料
1.放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声明1份(相关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2.如果当前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多名权利人,还需要全体权利人同意放弃该权利的证明1份;
3.如果当前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经出质,还需要被许可人或质权人同意布图设计权利人放弃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证明1份;
(三)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电子申请或纸件申请两种方式,办理方式应与该布图设计申请时的提交方式相同。
该布图设计申请时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的,可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办理。
该布图设计申请时采用纸件申请方式的,可将申请文件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收,详细地址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 邮编:510620
如申请人采用寄交的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四)办理基本流程
布图设计权利人提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放弃声明,经审查,符合请求条件,且未发现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对于不符合请求条件或者存在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五)收费依据与标准
该申请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具体规定见第六部分“收费依据与标准”。
(六)结果送达
手续合格通知书和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
纸件申请的通知书将以挂号信的形式发送。
电子申请的通知书有关情况可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查阅相关内容。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受理
(一)申请条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人,权利人或代理机构,有权利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的著录项目发生变化时,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
(二)申请材料和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的,如变更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创作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人的姓名,应当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1份(此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及有关证明文件,同时缴纳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2.申请人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的,如变更请求书中的其他著录项目,例如地址,只需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1份(此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即可。
(1)申请人或专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
(2)布图设计创作人姓名或名称变更
(3)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变更
(4)基本著录事项变更及联系方式变更
(三)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电子申请或纸件申请两种方式,办理方式应与该布图设计申请时的提交方式相同。
该布图设计申请时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的,可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办理。
该布图设计申请时采用纸件申请方式的,可通过面交或寄交的方式将申请文件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寄交时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面交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二楼办事大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理窗口
寄交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
邮编:510620
(四)结果送达
手续合格通知书和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
纸件申请的通知书将以挂号信的形式发送。
电子申请的通知书有关情况可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查阅相关内容。
(五)收费依据与标准
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除上述费用以外,该申请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具体规定见第六部分“收费依据与标准”。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延长期限请求受理
(一)申请条件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
(二)申请材料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延长期限请求书1份(相关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三)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电子申请或纸件申请两种方式,办理方式应与该布图设计申请时的提交方式相同。
该布图设计申请时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的,可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办理。
该布图设计申请时采用纸件申请方式的,可将申请文件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收,详细地址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 邮编:510620
如申请人采用寄交的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四)办理基本流程
当事人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延长期限请求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同时在系统中更改该期限的届满日,继续监视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延长期限的理由。
(五)收费依据与标准
在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延长期限请求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
除上述费用以外,该申请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具体规定见第六部分“收费依据与标准”。
(六)结果送达
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
纸件申请的通知书将以挂号信的形式发送。
电子申请的通知书有关情况可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查阅相关内容。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恢复权利请求受理
(一)申请条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相关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相关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二)申请材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恢复权利请求书1份(相关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三)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电子申请或纸件申请两种方式,办理方式应与该布图设计申请时的提交方式相同。
该布图设计申请时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的,可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办理。
该布图设计申请时采用纸件申请方式的,可将申请文件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收,详细地址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 邮编:510620
如申请人采用寄交的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四)办理基本流程
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处分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同时,当事人需要办理权利恢复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权利丧失的原因。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丧失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恢复权利请求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恢复请求或者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当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补正或者补办的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恢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权的,继续审批程序。
(五)收费依据与标准
在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恢复权利请求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除上述费用以外,该申请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具体规定见第六部分“收费依据与标准”。
(六)结果送达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
纸件申请的通知书将以挂号信的形式发送。
电子申请的通知书有关情况可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查阅相关内容。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收费标准的公告(第246号)》执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缴费方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费用可以通过专利缴费渠道进行缴费,也可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缴费。(具体规定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服务指南》)。
开户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路支行
账 号:44058301040013156
七、咨询途径和办公时间
1.窗口咨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政务服务大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窗口。
2.电话咨询
020-87681948转102
3.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中午12:00-13:00 下午14:00-17:30
(周六、日及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