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理指引
(一)受理依据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76号)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省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请求提交人需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2.专利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3.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应当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后提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应当已足额缴纳专利申请费,并已完成分类,具有分类号之后提出;
4.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请求优先审查推荐:
⑴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⑵涉及本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含东莞市、中山市)重点鼓励的产业;
⑶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⑷专利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⑸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⑹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5.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三)申请材料
1.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应提供文献全文或相关页。
2.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证明文件,文件需全体申请人签章。
⑴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专利技术所属相关技术领域的证明。申请人自行整理材料,说明本专利申请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哪个具体产业。以“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性文件复印件,且在文件中标示所属产业。
⑵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相关证据。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应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应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复印件。
(3)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文件可参照附件模板中“填写说明”的具体要求进行撰写,如涉及提供佐证材料的,可附证明文件中一并提供或单独形成佐证材料。
3.非本案代理机构办理优先审查请求手续的,需提交全体申请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事项委托书。
4.专利申请有多个专利申请人的,需提交全体申请人签章的“全体申请人同意优先审查的声明”。
(四)办理程序
1. 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7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申请人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专利事务服务模块网上办理(可参考文末附件),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仍依据《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指南》或《澳门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指南》线下纸件提交。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对优先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如申报材料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要求,代办处完成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审查手续;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及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退回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不予推荐。审查结果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查询。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的案件进行审核确定,结果以电子件《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或《专利申请不予优先审查通知书》的形式,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反馈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线上操作流程可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办事指南》。
(五)办理费用
免费。
(六)联系方式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邮编:510620
电话:020-87681948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学府路软件产业基地4栋C座六楼
电话:0755-26612232
二、广东省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优先审查办理指引
(一)受理依据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76号)
(二)受理条件
1.专利复审案件
⑴复审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省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对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
⑵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⑶专利复审优先审查应在缴纳专利复审费之后提出;
⑷专利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请求优先审查推荐:
①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②涉及本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含东莞市、中山市)重点鼓励的产业;
③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④专利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⑤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⑥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2.无效宣告案件
⑴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当事人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省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对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⑵专利无效宣告优先审查请求,应在缴纳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之后提出;
⑶无效宣告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请求优先审查推荐:
①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②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申请材料
1.《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一式两份,由全体复审请求人或全体专利权人或全体无效宣告请求人盖章。
2.相关证明文件。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为理由提出专利复审优先审查的,应提供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证明文件;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为理由提出专利无效宣告优先审查的,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3.全体复审请求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或全体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委托书。由代理机构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提供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事项委托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办事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办事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提交专利复审、无效宣告优先审查相关材料;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对优先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申报材料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要求,代办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知识产权局审查手续;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3.申请人将符合条件的复审或无效宣告优先审查请求相关材料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优先审查请求进行审核,向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五)办理费用
免费。
(六)联系方式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邮编:510620。
电话:020-87681948。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学府路软件产业基地4栋C座六楼。
电话:0755-26612232。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电话:010-62356655,邮政编码: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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