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
二、受理依据
(一)省科委《关于同意在省专利局设立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的批复》(粤科函字〔1992〕28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四)《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五)《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正)
(六)《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采用全面在线提交审核的通知》〔2020〕368号
三、受理范围
在广东省辖区内注册的作为卖方(技术输出方)的法人单位、自然人(个人)和其他组织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申报条件
(一)卖方(技术输出方)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
(二)转让、实施许可的专利必须是专利权有效;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
(四)当事人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一)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专利合同文本,合同范本请参照附件;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符合民法典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合同应提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同意权利变更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三)涉外技术合同中,外方为卖方的,可委托买方在其所在地进行认定登记。卖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给买方,包括授权书、授权双方身份证明等;提交外文合同原件、与之内容一致的中文翻译件、翻译公司的资格证明及翻译件与原件一致的承诺函(盖单位公章),翻译件承诺:“对本单位提交的外文文本的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原件所有条款一致,否则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原件、《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原件、《技术进口合同数据变更表》原件、费用汇总表(盖单位公章、财务章);专项审计报告及结算单(盖单位公章、财务章);
(四)其他相关材料(如:收付款凭证)。
六、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当事人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填写相关信息;
(二)所有技术合同文本原件均以电子形式上传,并对上传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诺负责,纸质合同与附件无需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
(三)技术合同认定审核通过后,当事人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在“申报管理”中查询和打印电子证照。
七、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当事人拒绝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二)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三)合同主体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四)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不予登记;
(五)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六)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七)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八)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九)合同无效或合同未生效的,不予登记;
(十)非专利技术合同,不予登记;
(十一)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予登记;
(十二)合同不在履行期限内的,不予登记;
(十三)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八、审核期限
从受理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单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当事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九、办理费用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681948;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