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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 坚决打击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行为——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违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1-08 23:22 字体: [大] [中] [小]

  近期,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监管执法力度,持续释放强烈监管执法信号,坚决打击各类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行为,对涉嫌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违法广告、无证生产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第三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广州××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和12月14日购进“小柴胡颗粒”(规格:3g*18袋),进货价为9.5元/盒,2022年12月14日前以12元-15.8元/盒对外批发销售,2022年12月14日起以20元-32元/盒对外批发销售。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于12月22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二

  广州市海珠区××药店,于2022年11月21日购进“连花清瘟颗粒”(规格:6g*10袋),进货价为34.5元/盒,2022年12月17日前以57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17日起将销售价格提高至119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6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三

  深圳市××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购进“乙酰氨基酚”(规格:0.3g*20片),进货价为15.5元/盒,2022年12月13日-12月14日以17元-18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15日-12月17日以24元-25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18日-12月22日以37元-38元/盒对外销售。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坪山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3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四

  汕头市金平区××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购进“连花清瘟胶囊”(规格:36粒/盒),进货价为17元/盒,2022年12月1日以17.5元-18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4日以28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7日-12月8日将销售价格提高至53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8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五

  茂名市电白区××药房,于2022年9月13日购进“布洛芬悬滴剂”(规格:15ml/盒),进货价为24.90元/盒,2022年12月13日前以26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13日起将销售价格提高价至43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6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六

  台山市××药房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12月9日购进“连花清瘟胶囊”(规格:0.35g*24粒/ 盒),进货价为9.96元/盒,2022年12月5日前以13元-1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2022年12月5日起将销售价格提高至39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江门市台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七

  廉江市××药店,于2022年10月-12月购进山银花(也称银花蕾)、芦根、连翘等中药饮片,进货价分别为0.148元/克、0.068元/克、0.26元/克。2022年12月16日分别以0.3元/克、0.08元/克、0.5元/克对外销售,2022年12月18日起将山银花的销售价格提高至0.5元/克,芦根的销售价格提高至0.2元/克。2022年12月20日将连翘的销售价格提高至0.7元/克。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湛江市廉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0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八

  佛山市南海区××药房,2022年12月12日购进“抗原检测试剂”(规格:20份/盒),进货价为80 元/盒,2022年12月16日前以130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16日起将“抗原检测试剂”拆零销售,每份销售价15元,折合销售价格上涨至300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1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九

  广州市××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过年必备清冠饮 疫情反复无不常,国药大师防疫汉方,筑起“健康屏障”》推文,使用了“邓老清冠饮被XX省卫生健康委推荐为新冠肺炎预防第一处方”“邓老金方联合国医师邓铁涛师承团队—邓老清冠饮”“邓老清冠饮…能清热解毒、宣肺化湿、调和脾胃、兼有通便排毒之效”等广告用语,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没4.15万元。

  案例十

  近期,惠州市仲恺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陈某等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经查,陈某等人在惠环街道某工业园违法生产新冠抗原试剂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并贴“iHealth”商标。现场未发现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以及上述商标授权许可相关文件。“iHealth”商标持有人并未把商标授权给陈某等人,陈某等人也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惠州市仲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及有关涉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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