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3年7月3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广州市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网络监测发现线索,2023年4月4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从事非学科类中外教英语培训的直营品牌门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大众点评网门店发布的团购课程项目信息,推出专业英语戏剧国际测试培训、戏剧表演英语试听课、双语研学营等课程,采取了“总价(划线价格)”和“门市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相关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均属于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经营者通过多元开放的媒介和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开展推广活动本无可厚非,但是,以欺骗消费者的虚假价格手段来达到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目的,是不可取的。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要一看到打折促销信息便盲目下单,而应货比三家,理性购买,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家提供打折促销的相关依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广州市某美食店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和食品安全违法案
2023年7月6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广州市某美食店未依法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举报,2023年4月12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依法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入驻的美团外卖平台商家主页面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是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活动但未依法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食品安全无小事,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网络平台更不是法外之地,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营单位应当严格依法经营。
3、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案
2023年7月2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搭售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027.39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现场核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为充电交易双方提供充电小程序的业务,2022年6月底,充电桩经营者杨某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居民楼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为附近居民提供充电服务,当事人利用“富连e充”充电小程序为充电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向用户发布交易信息。用户在“富连e充”充电小程序扫码充电时,小程序中第一个界面可以选择充电插座及充电金额,充电金额有1元、2元、3元及其他四个选项,另外在第一个页面当事人还搭售了一个安心充电的商品或服务,为用户提供充电自燃最高2000元的安全保障,收费为0.09元/次。当事人搭售安心充电的商品或服务时,将支付栏设置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虽然0.09元的支付选项可以选择取消,但未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位置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选择同意或取消,而是设置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当事人在深圳市含有0.09元安心充电服务的交易一共566971次,共收取安心充电服务费用51027.39元,当事人在深圳市未出现赔付充电自燃的情况,违法所得为51027.3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这种通过“默认勾选”强制搭售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式,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利,消费者如果不自行取消这些“默认勾选”,一不留神就会“中招”。类似默认勾选的方式进行强行搭售的现象,违反了市场交易最基本、最重要的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必须予以严厉查处。
4、东莞市李某未经设立登记非法进行有奖销售案
2023年3月22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李某未经设立登记非法进行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89元,罚款7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2年10月8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某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设立“惠美家居店”从事扫描“二维码”有奖销售活动,以中奖为由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惠佳优品”APP购物券的有奖销售行为,此行为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但当事人在活动网页页面及其店内未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也未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经营主体的迅速增长,市场竞争越发激烈。为获得更多利益,商家积极使用各种手段吸引消费者,其中有奖销售的手段通过抽奖额外赠送奖品的方式能有效提高消费者购买欲望、提升销售量,被越来越多的商家使用。有奖销售活动的抽奖过程、兑奖环节一般都操纵在商家手中,故而有不法商家借此之便在有奖销售过程中欺骗消费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因与消费者的地域阻隔缺乏销售者有效监督,更容易采用技术手段让内部人中奖、甚或谎称有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由于其特有的隐蔽性、欺骗性,消费者往往不易察觉,很容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
5、东莞某医药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3年10月17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东莞某医药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莞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网店“某药房旗舰店”,并于2022年4月上架销售“拜唐苹 阿卡波糖片”(50毫克*30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及当事人交代,为扩大药品网络销售量,尽快提高网店信用和消费者的认可程度,当事人雇佣第三方运营团队对上述网店进行运营管理,让其对“拜唐苹 阿卡波糖片”进行刷单,通过互联网搜索联系不同的中间人去找刷手进行刷单,刷手付款下单购买“拜唐苹 阿卡波糖片”后,由中间人收集订单号等信息通过聊天软件发给第三方运营团队,第三方运营团队按订单地址寄送棉签等便宜轻便小物件,虽然有寄送快递的轨迹,但实际没有寄送“拜唐苹 阿卡波糖片”(50毫克*30片)产品。在刷单达到额度后第三方运营团队报告当事人,由当事人使用其支付宝账号给付货款和刷单费用,刷单费用一般是5-10元/笔。当事人现场承认上述网店销售“拜唐苹 阿卡波糖片”是刷单炒信、虚假交易行为,同时表示刷单费用较大,实际效果不理想,已于2023年7月停止刷单行为。经查实,截至2023年7月,当事人对外实际销售“拜唐苹 阿卡波糖片”共6494盒。“某药房旗舰店”网店显示销售“拜唐苹 阿卡波糖片”共112822盒,销售额共1572046.66元,平均销售价为13.93元/盒,其中刷单虚假交易共106328盒,已给付货款和刷单费用合共1608451元,按平均销售价计算,刷单货款约共1481151元,刷单费用共1273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线上消费需求不断提升,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为提高信誉度、评价分数、获取更加交易机会,部分平台内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刷订单量”“刷好评”“网络软文”等方式提高自己虚假的交易量和评价,既造成消费误导,又扰乱了正常的网络市场秩序。
6、东莞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案
2023年6月28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东莞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灯具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7.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于2023年5月9日前往东莞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某照明官方旗舰店”网店,发布销售DUCK夜灯、智能语音夜灯。经查明,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上述灯具产品属于须经CCC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后自行更换上标识生产商为当事人的外包装后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5月,共售出108个DUCK夜灯,上述两款灯具货值总额为7582元,违法所得为1047.8元。上述产品均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通行证,对保护人民健康安全和防止假冒伪劣行为有着重要意义。严厉查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入网商家资质和3C认证证书的审验核实,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性认证产品网络销售行为的监管,督促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积极履行法定义务,防范化解认证认可风险隐患。
7、中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开设运营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未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案
2023年3月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中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开设运营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网站“https://www.viplego.cn/”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网站的首页没有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信息,也没有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经查明,当事人中山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10月14日起开设运营网址为“https://www.viplego.cn/”的网站,对外销售电子产品、电器、预包装食品等商品,但当事人未在上述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公示义务,一方面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在发生纠纷后确定交易对象有效维权。公示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也是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履行。
8、茂名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发布危险化学品信息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案
2023年8月17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茂名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发布危险化学品信息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监测线索,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登录当事人发布危险化学品信息网站,未见当事人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证照信息。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事有关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入驻凡科商城,入驻凡科商城时虽然持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质证明材料,但是其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有关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经营主体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亦是如此,虚拟的网络店铺在与实体店铺为消费者提供各式各样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应当与实体店铺一样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受到法律的约束。公示店铺证照是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规定,理应依法履行。
广播融媒中心记者查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