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投资理财、网上购物、虚拟货币、创新创业等为名义的新型网络传销呈现多发态势,这种无接触、分散化的传销形式更具隐蔽性,传播更广、危害更大。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连年开展打击网络传销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传销案件。2022年,共监测到涉社交电商平台、化妆品、普通食品、日用品和金融服务等行业涉嫌网络传销线索80余条,立案查处网络传销案件56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宗。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网络传销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自觉防范传销、抵制传销、远离传销,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查处的六起网络传销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同时提醒电子商务经营者遵守《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打着社交电商、微商名义实质从事高额返利网络购物型、网络投资理财型和网络创业型传销,依法诚信经营。
一、广州某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7月1日开始运营其APP平台,陆续与多家知名电商平台签订推广合作协议,获得从合作电商平台方采集商品及优惠信息到APP平台并提供跳转链接等权限,于2018年12月起实行带有传销特征的会员层级管理制度和团队计酬制度。
当事人调整APP平台运营推广模式,把会员分为“运营专员”和“VIP会员”两种级别,设定了“平台—运营专员—VIP会员”的层级式管理架构。在发展人员方面采用以老带新、新又带新的无限类推模式,并实行层级管理会员制。非会员可以通过扫描老会员的专属二维码注册成为新会员;新会员同样自动获得专属二维码,可继续提供给其他非会员扫描以发展他人注册加入。APP后台自动识别新老会员之间的推荐关系和层级链条,会员通过APP购物的,推荐其注册的会员和对应的运营专员都能从其购买行为中获取推广返利,该奖励制度的设置具有团队计酬特征。经鉴定审计得出,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当事人涉案违法所得为29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没34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深圳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
当事人自2019年1月1日起,通过自行研发的平台(该平台搭载在微信公众号)发展、管理会员(即各级别代理商),销售其品牌系列产品。会员在此平台注册后,就能通过平台进行商品交易下单、账户资金充值、提现等工作。成为当事人会员须由推荐人推荐,才能在平台上注册,会员加入后,与招募人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并由此获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会员共有5个级别,入会时需购买产品,并缴纳保证金,作为对应级别会员的加入条件。当事人通过制订一套完整的奖金计酬制度,激励会员成为代理商后,推荐、发展、介绍他人继续以同样的方式加入和购买公司产品,由此获得不同种类、不同比率的返点和奖励。当事人以“团队计酬”方式进行传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0日止,共计发展会员人数50多万名,发展下线层级最多的达13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没10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某家政服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传销案
经查,2021年3月至9月,当事人在线上平台发布短视频吸引人员来公司参加家政服务培训,成为加盟商需缴纳9800元/年的加盟费,加盟商成功发展人员会得到高额提成返利。当事人通过上课、培训的方式给参与培训学习的人员灌输加盟商能赚快钱的思想,要求加盟商发展人员加入或来公司培训,以达到大量收取培训费或加盟费的目的。通过发展加盟商,对加盟商以发展的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没5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候某某传销案
经查,某境外注册公司通过官网和手机app软件面向国内销售保健品和食品,在官网上公布其会员产品销售奖励及升级模式的“大中华区奖励计划”,以收取会员入门费、会员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通过销售团队计酬的方式开展传销行为。该境外公司会员发展下线规模或销售业绩达到标准后可升级,分别为经销商、合格经销商、翡翠级经销商、珍珠级经销商、蓝宝石级经销商、红宝石级总裁、绿宝石级总裁、钻石级总裁、双钻级总裁、三钻级总裁、金钻级总裁、黑钻级总裁、皇冠钻石级总裁等级别。翡翠级经销商会员是获得团队市场管理收入(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第1个级别,最多可获得7级。
当事人供述参与该境外公司的经营活动,产品销售奖励及会员升级模式与官网上公布的“大中华区奖励计划”相符。当事人于2014年9月18日加入该境外公司会员,处于活跃经销商状态,曾达到的最高级别是钻石级总裁会员,其发展团队合计共2276人,团队购买该境外公司产品涉案金额超亿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拒不配合调查、介绍参加传销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等从重处罚的情节,经综合考量,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梅州市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传销案
经查,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2020年4月16日起组织策划运营模式,制定设计提成分配方案、宣传版面、招商渠道等,承担发起、策划、操纵及管理、协调、统筹宣传、培训等职能。梅州市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从2020年10月16日起,与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相互配合,共同负责销售短视频推广培训课程,负责课程签约贩卖、市场推广维护及项目招商咨询、报名、售后,为学员提供某某直通车APP等相关平台内容。
当事人利用“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作为宣传互动渠道,将自行编辑录制的《短视频运用、玩转抖音技巧》等相关系列课程,通过互联网渠道设置销售模式分享贩卖课程作为敛财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设置推荐新学员即享“复购优惠课程全款30-60%权益”等计酬奖励机制,不断吸引老学员介绍、引诱他人购买相关课程,以新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算依据即时地给予推荐人高额奖励,组成传销的“人员链”和“金钱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消除影响,主动供述相关违法行为并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以罚没3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梅州市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没4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传销案
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在该平台上推出一款金融产品,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吸引他人参与。用户需要通过他人推荐,在某购商城平台上充值不同金额可获得对应会员资格。不同会员在平台上推荐他人购物可获得不同比例的分润,同时还可获得购买不同额度h的产品的权利。上级会员推荐他人成为下级会员,可获得不同比例的推荐费。经统计,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共收取入门费过亿元,缴费会员人数超过6538人。
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所列的组织传销行为,鉴于该案的违法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达到追究刑责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目前已刑拘7名传销骨干人员。
记者:广播融媒中心记者 查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