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天天3·15 监管在行动 > 案例公布

2023年广东省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公布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6-14 17:34 字体: [大] [中] [小]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为加强社会监督,督促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举报,2021年8月10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天猫”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销售的平板电脑商品标题中,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分别为42182025元、54168395元、5999351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对上述3个当事人作出罚款(共计3070493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例2:清远市某鞋类加工工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构成犯罪移送案

  根据举报,5月22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协同清远市公安局组织对一个从事鞋类加工的工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印有“LV”商标标识的成品鞋子、半成品鞋子、鞋底、鞋垫、鞋面、鞋帮等1.76万件、“LV”“LOUISVUITTON”商标标识1.55万个以及印有“LOUISVUITTON”商标标识的布袋、鞋盒1720个,经查,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货值金额1154.81万元。

  当事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并涉嫌犯罪,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2023年5月23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当天作出立案决定。

  案例3:龙川县某钟表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构成犯罪移送案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4月21日,河源市“双打”办协调河源市、龙川县两级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对位于龙川县某钟表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10余种知名手表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手表约1.2万只,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表产品,涉案货值约8000万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龙川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5人。

  案例4:广东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林某某通过广东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林某某与该公司于2022年8月4日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协议与商标代理委托书,由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由于“×××”用作商标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该公司审核不严格,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负责合同签署、商标检索等代理工作,作为直接负责人员,在代理上述商标时未严格把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3年5月15日,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张某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阳山县某陶瓷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构成犯罪移送案

  2022年9月8日,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阳山县某陶瓷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的76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砖瓷砖胶,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明,当事人在2019年10月5日至2022年9月8日期间,在明知自身所购买大砖瓷砖胶是商标侵权的商品、且购进价格明显低于正品购进价格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买了5484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砖瓷砖胶,在阳山县某镇内销售。至2022年9月8日止,尚有76包未销售,非法经营额为124298.6元,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6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作出立案决定。

  案例6: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举报线索,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9月起,委托中山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燃气灶、储水式电热水器和家用抽油烟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并已销售完毕,违法经营额为5046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23年2月2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4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深圳市某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关于深圳市某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线索,2022年7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监管局、坪山监管局分别对光明凤凰广场、金晟广场项目工地进行检查,依法扣押贴有“某虹”商标的防水卷材158卷,经权利人辨认,其中137卷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坪山区金晟广场、光明区凤凰广场防水工程,上述查获的涉案卷材由当事人自行购进并分别在上述工地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销售商标侵权卷材共计137卷,违法经营额为40045.1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23年2月1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没收侵犯“某虹”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137卷的行政处罚。

  案例8:茂名市市场监管局协同茂名市公安局查处假洋酒案 

  根据公安部门的线索,2023年4月27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名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位于茂名市某街道出租屋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假洋酒生产窝点实施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某知名洋酒品牌注册商标的洋酒126支,以及生产酒的原材料、生产设备一批,非法经营额达11.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因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对有关涉案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拘留涉案人员3人。

相关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