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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医疗美容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1-31 16:30 字体: [大] [中] [小]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我省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省网信办、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12部门,自2022年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医疗美容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的虚假营销宣传、违法开展医疗美容、非法制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涉费涉税和线上违法违规行为等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自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组织开展医疗美容行业摸底排查,汇总梳理违法违规线索,查处行政执法案件751件,查办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警示震慑,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行为,现选取部分医疗美容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一、上海新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为某医疗机构在美团APP上运营网店“XXX医学美容”时,发布了“眼部两项 双眼皮+去皮去脂”等内容的医疗美容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美容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相关广告成品样件。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9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28000元,并处罚款34400元(合计罚没64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虚构原价价格欺诈案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对当事人注册地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所注册的微信小程序上商品服务显示“BLT全面部年卡/12次”显示原价为16800元、现价9800元,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价成交记录,且确认未以原价成交过该项商品服务。

  当事人上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标价诱导他人交易的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0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肇庆市封开县江口街道圣康堂保健服务馆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悬挂涉及医生医术赞誉内容的锦旗,以及含有“减少疾病”“辅助治疗”等字样的宣传板画,足以使消费者产生当事人具有医生资质、所提供的保健服务含有预防和治疗疾病功能等误解。经查,当事人经营范围为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且当事人员工均未取得医生资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2022年10月14日,肇庆市封开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汇晳美容店无证经营医疗美容服务案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美容外科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0月24日,珠海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和涉案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韶关市伊赛美体南郊金沙店无证经营医疗美容服务案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9月1日,韶关市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汕尾市海丰县可塘镇银月亮伊园美容店无证经营医疗美容服务案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激光去纹身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1月2日,汕尾市海丰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执业活动,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物品,并处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清远清城韩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案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一批。经查,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8月12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广州贝拉美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经查,当事人存在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和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10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瑰丽诗医疗美容门诊部(广州)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

  经查,当事人隐瞒医疗美容服务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64.8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万元。2022年11月,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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